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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章(圣经和合本)

杀人之例

12 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13 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 14 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

15 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6 「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7 「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8 「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於死,不过躺卧在床, 19 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,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

20 「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 21 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

22 「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後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 23 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 24 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25 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

26 「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 27 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 

默想

  • 神的诫命说“不可杀人”,以此为背景来阅读本段经文,留意经文中所举出不同实例,如何说明“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命及福祉”。
  • 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」是古代的报复法(Lex Talionis),它的原则十分清楚和简要:倘若某人伤害了他人,这人就要受到相等的惩罚。这一段本来是民事诉讼的标准,却可能被引用来支持报复的正当性。订定这样的标准是因为当时的社会,常有「过度报复的情况」,而富有的人可能会以金钱来规避刑罚,所以必须订定公平的刑罚标准。
  • 耶稣针对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」,来诠释天国的伦理对比旧约的律法,是「不报复」、「肯吃亏」、「爱仇敌,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」(太5:38-42)。律法的宗旨在於严格防止人过度的复仇,但耶稣却使人从报复的心态中完全得释放,这是远远超过律法的要求。
  • 「使我作你和平之子」 – www.youtube.com/watch?v=Uw5yhSjDdgA

 

祷告

亲爱的主耶稣基督,我今天特别为我生命中所受到过的伤害向袮祈求,求袮医治我的伤痛,抚慰我的心灵,更求袮赐我力量能够饶恕那些伤害我的人。主啊,饶恕对於软弱的人来说实在很难,求袮挪去我心中的苦毒和怨恨,不要心存报复,求袮使我明白饶恕是於我自己有益,也於伤害我的人有益。求袮让我有力量遵循袮的教诲,尝试去爱我的仇敌,为逼迫我的人祷告。我知道袮是慈爱的生命主,袮喜悦袮的门徒活出袮的爱来。我知道袮也是公义的主,你再来必要审判一切的不义,申冤在袮,袮必报应,阿们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