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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一章(聖經和合本)

殺人之例

12 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13 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 14 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
15 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6 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7 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8 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 19 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,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20 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 21 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
22 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 23 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 24 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 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26 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 27 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 

默想

  • 神的誡命說“不可殺人”,以此為背景來閱讀本段經文,留意經文中所舉出的不同實例,如何說明“應當尊重他人的生命及福祉”。
  • 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是古代的報復法(Lex Talionis),它的原則十分清楚和簡要:倘若某人傷害了他人,這人就要受到相等的懲罰。這一段本來是民事訴訟的標準,卻可能被引用來支持報復的正當性。訂定這樣的標準是因為當時的社會,常有「過度報復的情況」,而富有的人可能會以金錢來規避刑罰,所以必須訂定公平的刑罰標準。
  • 耶穌針對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,來詮釋天國的倫理對比舊約的律法,是「不報復」、「肯吃虧」、「愛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」(太5:38-42)。律法的宗旨在於嚴格防止人過度的復仇,但耶穌卻使人從報復的心態中完全得釋放,這是遠遠超過律法的要求。

 

禱告

親愛的主耶穌基督,我今天特別為我生命中所受到過的傷害向袮祈求,求袮醫治我的傷痛,撫慰我的心靈,更求袮賜我力量能夠饒恕那些傷害我的人。主啊,饒恕對於軟弱的人來說實在很難,求袮挪去我心中的苦毒和怨恨,不要心存報復,求袮使我明白饒恕是於我自己有益,也於傷害我的人有益。求袮讓我有力量遵循袮的教誨,嘗試去愛我的仇敵,為逼迫我的人禱告。我知道袮是慈愛的生命主,袮喜悅袮的門徒活出袮的愛來。我知道袮也是公義的主,你再來必要審判一切的不義,申冤在袮,袮必報應,阿們!

 

詩歌

「聖法蘭西斯禱文」 – youtu.be/mhdlhYwxXRk